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節假日的,按照節假日天數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