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有必要還錢取決於付款的性質。如果這筆錢被界定為借款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特定結婚目的的贈與,女方需要返還。如果是借款,出借人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如果這筆錢被定義為普通贈與,女方不需要返還這筆錢。婚姻關系中當事人所付出的小額款項,如日常的、適時的消費物品,屬於壹般贈與,可以不返還。除此之外,還有互相送的圍巾、手帕、普通衣服、生活用品等。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不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