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在借款合同中,任何貸款人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並且,貸款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借款人的商業秘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必須提供自己的真實情況。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2.貸款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合同對貸款用途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解除合同。
3.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貸款免費時,借款人必須按期償還貸款本金;貸款發放時,借款人不僅要歸還貸款本金,還要按約定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70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