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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項目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壹,按照職權劃分,壹般來說,基本建設項目由系統審批,技術改造項目由經委(SETC)系統審批。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項目實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制。請研究這個決定。此外,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決定制定相應的地方性管理辦法,可參照執行。

三、項目前期工作中只有壹個基本環節即應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後面還有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環節。就功能而言,項目的立項主要是解決項目的可行性問題,後續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等環節是對項目的進壹步深化。

四、項目審批過程中有幾個重要的前置條件,如環評、用地預審、選址、節能等程序,在審批之前。由於上述流程的復雜性,壹些地區為了加快項目前期工作的進度,往往忽略壹些程序,先審批後立項,往往導致項目決策不科學、不合規。造成上述現象的根本原因是:職能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信息溝通不暢;責權利不匹配;系統之間的聯系和層次性不強;有些系統還不完善。

五、理順項目審批程序,建議以發展改革、環保、土地、規劃建設四條線為重點,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6.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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