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薪日壹般是老板定的,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法只說工資每月至少發壹次。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發薪日通常是老板定的,不是法律規定的。勞動法只說工資每月至少發壹次。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原因,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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