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指令再審與發回重審的區別:1。指令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壹種方式。發現有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2、發回重審是指上級法院審查上訴、抗訴案件,有程序錯誤或者事實錯誤,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3.裁定再審是指將已經生效的判決發回重審,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還是在再審程序中。兩者的申請對象、申請程序和決策機關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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