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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貨物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承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問題

李將壹批水果委托給壹家貨運公司,並支付了運輸費用。由於途中地震,所有的貨物都被損壞了。李找到貨運公司,要求貨運公司賠償該批水果的全部費用,但遭到貨運公司拒絕。公司表示可以返還全部運輸費用,但不能賠償水果的費用。李先生壹氣之下上了法庭。那麽,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回答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上述案例中,李先生托運的水果全部因貨運公司地震受損,明顯屬於不可抗力範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合同法》還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不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因此,貨運公司願意返還全部運輸費用且不賠償水果損失,並無不妥。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壹十壹條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壹十四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運費未收取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如果運費已經收取,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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