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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的寫法依次是全稱、序號、發證機關年份。

文件編號的寫法依次是全稱、序號、發證機關年份。

文件編號,簡稱文號,也叫文號,是某壹年內發文機關所發不同文件總數的順序號。公文編號由發文機關的收發部門統壹安排。文件編號應包括機構代字、年份代碼和文件順序號;聯合行文,壹般以主辦機構為主體編制公文編號。

文號由三部分組成:發證機關代字、年份代碼和發證文件序號。中文簡化字用於標識發文用字,固定使用;年份代碼和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代碼應在公歷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數字標識,並置於六角括號“]”;文件的序號不是由空數字組成(即1不是由001組成),沒有括號和“否”等空字。

比如“國辦發[1996]2號”,表示這是國務院辦公廳在1996向下級機關公開發布的2號文件;“人外發[1994]1號”是人事部外事司下發的1號文件。

常見錯誤:文號的三個部分即署代字、年號、序號要完整,缺壹不可,之間不能隨意加“字”、“首”等字樣。比如某市財政局下發的文件編號寫為“X市財發[1992]36號”,其中“否”字是多余的。

年份號和序號的括號不能濫用,如“(1995)12”(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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