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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和附加罰金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罰金和罰款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罰金刑作為壹種財產刑,目的在於剝奪犯罪人的金錢,這是罰金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顯著區別。罰金是人民法院強制被判刑人在壹定期限內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壹種刑罰。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壹樣,前提是被判處罰金的人構成犯罪。適用罰金的犯罪通常是對金錢、利潤或財產的貪婪。剝奪這些罪犯的金錢,剝奪他們的經濟利益,是壹種有效的懲罰和教育。罰款不同於罰款。雖然剝奪了壹定的金錢,但不是懲罰。適用對象壹般不是罪犯,而是未達到犯罪程度的罪犯。第二,罰款的問題比較復雜。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罰金分為兩種:壹種是人民法院依據民法或者訴訟法作出的,罰金的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的人;另壹種是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罰款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或海關、工商、稅務等行政法規的人。因此,罰金的適用對象比罰金要廣泛得多。各地都有罰款的傾向。有的罰款有法律法規依據,有的沒有法律依據。無論什麽單位,無論大小對象,罰款都很容易。還有的根本不開收據,叫罰款。事實上,所有的錢都進了個人的口袋,這也應該是關鍵治理的壹個方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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