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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分享」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善意和分享?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善意拼車本來就是壹種出於善意的幫助或者幫助行為,類似於兩個認識的人。壹個人開車,另壹個人沒車。那個沒有車的人想和他壹起去兜風。司機也出於好心讓對方搭了他的車。但是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麽就需要進行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坐公交車的人免費坐司機的車,司機自願把公交車讓給對方。所以他們兩個叫乘客,兩個人都要做好自己的事情,而最後如果發生了意外,兩個人都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則來支付相應的責任。法律承認善意是共享的: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任何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司機出於好意讓對方免費搭車,但這並不意味著他會承擔所有風險。他只是出於好心,有義務關註對方。但是並沒有因為有償和無償而區分是否有責任。騎手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員的民事責任,騎手沒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兩個善意的乘客,在事故發生後,看對方是否有重大過錯。如果沒有過錯,司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如果壹方有過錯,那麽過錯方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搭便車是壹種受益於善意的行為。這種好心雖然值得表揚,但也有壹定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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