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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裁判性

法律的可訴性是指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到侵犯或濫用時,法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特別是特殊的法律機制,以便索賠者可以通過法院等特殊的司法機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或合法利益。作為法律的特征之壹,法律的可訴性不是壹句空洞的口號,而是體現了法治精神的具體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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