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淵源是指以法律條文形式直接適用的規範,主要是成文法;非正式淵源是指不以法律的形式表達,指適用的規範、習慣、政策、判例等。
當代中國法律的形式起源及其制定主體:
1,憲法,憲法主體,人民,憲法機關,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整個人往往制定非基本法;
3.國務院行政法規;
4.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有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5.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工作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省人民政府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章;
6.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區制定的,須經全民批準後生效;州縣制定的,報省人民批準生效;
7.經濟特區、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和經濟特區所在地人民代表大會的法規。
8.特別行政區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9、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家。
法的來源就是法的來源。
是指國家機關、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依據而獲得的具體法律的來源,有時也稱為法源,是壹種判斷。面對壹個已經認定事實的案件,應該用什麽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哪裏找依據,從哪裏找,這就是法的淵源,這是壹個與法律的實施密切相關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