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壹切社會關系都是階級關系。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在調節階級關系中不體現階級性是不可想象的。”這樣的觀點在今天很少見。只要尊重客觀現實,人們就不難看出,把法律所調整的壹切社會關系都歸結為階級關系是不準確的。事實上,古往今來法律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多樣化的特點。它不僅反映和調整階級關系,而且反映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相互關系、經濟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婚姻家庭關系。在所有社會關系中,經濟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它決定了包括階級關系在內的所有其他社會關系。此外,階級關系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其他社會關系。然而,我們不能混淆階級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比如民族關系,這是壹種幾乎所有歷史類型的法律都調整的重要社會關系。在階級社會中,民族關系受階級關系及其發展變化的影響,特別是在剝削階級社會,具有明顯的階級關系性質。但民族關系不等於階級關系,因為民族關系不僅受階級關系的影響,還受生產力發展水平、文化傳統、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因素的影響。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特別是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民族關系問題壹般主要不是階級關系,而是各民族勞動人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只有通過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才能解決。所以“凡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是階級關系”的觀點是沒有實踐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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