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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壹、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麽?

1.法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如下: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二)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三)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向法院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起訴書壹本,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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