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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贍養義務人是誰?

壹、法定贍養義務人是誰?

1、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是指監護、繼承、贍養、扶養關系,本著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形成的法定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有贍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二、法定贍養和扶養的區別?

1,不同科目。簡單來說,撫養的主要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比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兄弟姐妹的關系是依賴,不是依賴。支持是父母和孩子之間的事;

2.不同的概念

(1)贍養是指子女、孫輩、孫輩等晚輩在物質上、生活上給予父母、祖父母等長輩的關心和幫助;

(2)贍養是指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以及其他同輩人之間在物質上、生活上的相互幫助。在法律意義上,扶養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贍養,壹般是指特定的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經濟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

(3)撫養主要是指父母、祖父母及其他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及其他晚輩的養育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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