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確認顧客自己在店內摔倒是否因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界定商店是否有責任的核心在於其是否在合理限度內盡到保護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商店未能在危險場所采取保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倒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商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顧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商店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是,如果損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組織者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顧客作為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費過程中也負有必要的註意義務,以確保自身安全並對自身損害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壹條享有賠償權利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