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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法律分析

法官回避最新規定:1,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2.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4.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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