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案件在全國各地法院都是久拖不決。只有當事人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才能督促法官盡快結案;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可以向院領導或上級法院、檢察院投訴。訴訟實踐不同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規定了妳贏得訴訟的權利將受到多長時間的保護,而訴訟期限是指具體訴訟行為應當完成的期限。
刑事案件長期得不到判決,是壹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壹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長時間延遲的解決方案是:
1,向法院紀檢部門舉報,被紀檢部門督促;
2、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3、向上級法院反映,由上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監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