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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拖延了很久才決定是好是壞。

法院案件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會無故拖延。法院內部績效考核與案件數量多的矛盾,不允許案件久拖不決。所以要問清楚辦案法官,為什麽過了這麽久。法官會給妳壹個明確合法合理的答案。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案件在全國各地法院都是久拖不決。只有當事人沒有超過法定期限,才能督促法官盡快結案;如果超過法定期限,可以向院領導或上級法院、檢察院投訴。訴訟實踐不同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規定了妳贏得訴訟的權利將受到多長時間的保護,而訴訟期限是指具體訴訟行為應當完成的期限。

刑事案件長期得不到判決,是壹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壹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長時間延遲的解決方案是:

1,向法院紀檢部門舉報,被紀檢部門督促;

2、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由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3、向上級法院反映,由上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監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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