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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起源

金融法的淵源,即金融法的具體形式,也表現在各國的各種金融規範性文件中,包括如下:

(1)金融法。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的關於金融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執行財經法律而制定的與金融活動有關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3)地方金融法規。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憲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制定規範性文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本轄區內制定、公布和實施。

(4)財務條例。財政機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根據和為了執行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5)國際金融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就金融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

(6)自律規範。銀行協會、證券協會等金融組織制定的約束其成員的具有自治法性質的法規。

此外,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制定和發布了規範性文件,即司法解釋,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也得到了運用。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財務關系包括財務監督關系和財務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之間,社會公眾之間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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