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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
取得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
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法官學歷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的影響或約束,依據法律公正無私地裁判案件。
審理民事訴訟,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幹涉。法官應該是獨立、中立的第三方,擁有法律管轄權和自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