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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親屬回避的法律規定

1.法官回避的條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壹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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