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官與律師交往的八條禁令為法官與律師的交往劃定了八條紅線,分為兩部分。前四條是約束法官與律師在職業之外的不正當交往,如禁止收受或出租律師財物,禁止參與律師資助的各種非公務活動,禁止通過律師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承辦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案件。後四條旨在嚴格規範法官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聯系與溝通,如禁止為當事人推薦律師或者介紹律師代理案件,禁止私下會見律師或者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咨詢、法律意見,禁止向律師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或者接受律師委托詢問、查詢案件情況, 以及辦案時與律師外出吃飯、同住、散步,或者支付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吉林高院法官與律師交往的八條禁令為法官與律師交往劃定了八條紅線,分為兩部分。前四條是約束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不正當交往,如禁止收受或出租律師財物,禁止參與律師資助的各種非公務活動,禁止通過律師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承辦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案件。後四條旨在嚴格規範法官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聯系與溝通,如禁止為當事人推薦律師或者介紹律師代理案件,禁止私下會見律師或者違反規定向律師提供咨詢、法律意見,禁止向律師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或者接受律師委托詢問、查詢案件情況, 以及辦案時與律師外出吃飯、同住、散步,或者支付應當由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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