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廣義上,法律是指壹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律法規對話時,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經濟特區法規。法規是指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可見,法律法規的區別主要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壹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壹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不同,法律的效力大於法規的效力,這也是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意義。
《立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但這篇文章並沒有告訴我們法律成為法律的條件。它只是告訴我們,法律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成為法律。妳可以仔細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