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
古田會議決議分為八個部分:關於糾正黨內錯誤思想、黨的組織、黨的教育、紅軍宣傳工作、士兵政治訓練、廢除體罰、優待傷兵、紅軍軍事制度與政治制度的關系。其基本內容是:
它規定了紅軍的性質、目的和任務。決議指出,紅軍是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除了作戰消滅敵人的軍事力量外,還應擔負宣傳群眾、組織群眾、武裝群眾、幫助群眾建立革命政權乃至建立* * *生產黨的組織等重大任務。《決議》要求在軍隊中進行建軍宗旨教育,劃清紅軍和舊軍隊的界限,肅清舊軍隊的壹切影響。它批判了不重視根據地建設的流氓思想和不願意做群眾工作的錯誤傾向,指明了紅軍建設的方向,使紅軍建設的理論完全建立在馬列主義的基礎上。
肯定了黨對紅軍的領導原則。《決議》指出,要健全紅軍中的各級黨組織,確立黨的領導中心;實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少數服從多數,壹切重大工作都要經過黨內討論決定後,再指導群眾執行。決議批評了極端民主思想和無組織觀點等錯誤傾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