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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入日本的“視同再入境許可”問題

根據日本新的《出入境國家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本自2012年7月9日起實施新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根據該法,在日本中長期居留(居留期限3個月以上,不含3個月)或具有“外交”或“公務”居留資格的外國公民,通過填寫“再入境ed卡”被視為“已獲得出境時再入境許可”,無需提前申請貼紙“再入境許可”。這壹制度名為“視同再入境許可”,要求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護照、居留卡)離境,並在離境之日起65,438+0年內返回日本(居留期不滿65,438+0年,特別永久居留證件持有人2年內)。

“回港身份證”由“回港出境記錄”和“回港入境記錄”兩個表格組成。使用上述系統出境的,需要在境外備案表指定位置標註“x”表示意向。經審查,出入境檢查人員收回出境記錄表,並在入境記錄表背面加蓋方形許可章。入境記錄表與護照釘在壹起,是下次入境的重要憑證,應妥善保管。

對於遺失ED卡或在卡(或外國人登記證)滯留的外國人,日本法務省再入境管理局將為其發放“再入境許可期限證明書”,在該證明書有效期內可入境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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