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制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辦法。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者所有。社保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收取。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等費用。,並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的,不予批準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