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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通過的60篇農文在農村政策調整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解析:所謂“農業六十條”,是指中央工作會議19665438年3月22日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文件***10有60條,所以簡稱“農業六十條”。農業第六十條是人民公社的憲法。鄧子恢、毛澤東、田家英、華國鋒等人都對第六十條的制定和修改做出了貢獻,其中鄧子恢制定的《農村人民公社內部事務條例》為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依據。它的實施部分克服了人民公社制度中生產隊與社員之間的平均主義,最終確定了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新公社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和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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