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30歲以下罪犯和20歲以下罪犯的比例在1980年分別為80.1%和22.4%,在1990年分別為82.4%和26.2%,在2003年分別為83.3%。
據公安部統計,2005年至2007年警方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25歲以下的青少年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5%。其中,18至25歲青少年人數同比下降4.5%;18歲以下未成年人減少11.4%。
法律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