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引用的是民法教材,其觀點是趙與丁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構成共同侵權。
很難想象這樣的回答!
* * *侵權有兩種,* * *有危害,* * *有危險。本案不是* * *具有危害性,因為* *具有危害性需要侵權人的主觀故意。
所以這個案子只能建立在* * *論的基礎上。我認為同樣的危險是否適用於這種情況還有待討論。
在* * *和危險的構成要件中,壹個很重要的因素是* * *和危險的制造者必須有相同的過錯。本案中,趙與丁並無串通,故無共同之處。他們的侵權責任來源於嚴格責任。
其次,* * *隨侵權只適用於沒有人能夠證明侵權結果是由其中壹人直接造成的(即主體不完全特定)。本案中,老太太的傷明顯是被豬弄傷的。具體侵權主體確定後,其責任自然由丁承擔。所以我認為,教科書上* * *和侵權壹樣的說法是有失偏頗的。
至於最終侵權人趙,可以列為訴訟第三人。法院判決時,可根據公平責任適當分割賠償。但這種賠償是趙某和丁某內部分攤,或者丁某向趙某追償,而不是兩人承擔連帶責任。
可能有人會說,結果都壹樣,何必在意過程呢?其實不是的。對於普通人來說,他們的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壹旦拿到賠償就結束了。但對於司法機關來說,這是個大問題。因為它體現了法律的正確適用。關系到壹部法律能否正確實施,不可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