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采用多重聯系因素的繼承法適用同壹制度,即將死者遺產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適用統壹的準據法。根據《公約》第三條的規定,遺產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只要他當時也具有該國國籍,或者在該國居住至少五年。在其他情況下,繼承受死者有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管轄,除非死者當時與另壹個國家有更密切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該另壹個國家的法律。《公約》的上述規定確定了四個聯系因素,即死者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國、死者國籍國、死者死亡時的國籍國和與死者聯系最密切的國家。
公約采用了有限意思自治原則。《公約》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允許被繼承人生前指定其繼承適用的法律,即明確承認了涉外繼承領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然而,這種自主權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形式上必須明確,範圍上必須限於其死亡時的國籍或慣常居所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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