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公共學前教育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