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2.簡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