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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分別指什麽?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是對社會所有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準則。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各種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規章;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部門規章: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各部門、各委員會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範性文件為部門規章。

差異:

制作器官和效果是不壹樣的。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憲法是最有效的。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其效力和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部門規章:根據權限的不同,規章可分為兩類:壹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不需要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屬於行政規章或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應當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壹層次。另壹類法規是地方性行政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應當遵守地方性法規。

分類:按其配方實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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