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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效力是什麽?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分別具有以下效力:

1,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範圍內。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使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就同壹事項,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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