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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或財產有哪些權利?

婚姻、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等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禁止自由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條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和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壹條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和集體依法有權承包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和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壹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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