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NPC常務委員會第七屆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根據公約內容,公約將“兒童”定義為“18以下的任何人”。但在醫學領域,兒童定義為14歲以下為醫學觀察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是指年齡在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論兒童的年齡界限。世界兒童的年齡劃分《兒童權利公約》第壹條:“為本公約的目的,兒童是指65,438+0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適用於他的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65,438+08歲。”我國兒童的年齡劃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3月31日《關於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了嬰幼兒和兒童的年齡劃分。壹歲以下的嬰兒應視為嬰兒,壹歲以上六歲以下的兒童,六歲以上十四歲以下的兒童。另壹種解釋是“14歲以下兒童,0-6歲以下學齡前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