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客不同:
這部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制定;規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果不壹樣:
法律的級別最高,其次是法規,再到部門規章。
3.意義的概念是不同的: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的統治階級)為了達到統治和管理國家的目的,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而頒布的基本法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律、法規、規章、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總稱。
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管理和規範工作、活動及有關人員行為而制定和頒布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準則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擴展數據:
三個版本:
1,國家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主要是國務院部門規章。
3.政府規章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上述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以“公告令”發布。而其他壹些地區和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準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規規章,只能以“通知”而不是“公告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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