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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別人的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宅基地法律問題(X)(案例)甲和乙是鄰居。1980年,甲將家搬到外地,臨走時將房子和院子托付給乙照顧。自從甲某家搬家後,乙把甲某家的房子裝修了壹下,就占了。1994年,B在壹戶人家的院子裏新建了兩間房。2004年,甲回老家,要求乙騰出房子,乙騰出了甲原來的房子。甲要求乙返還新建的兩間廂房,乙聲稱房屋是其所建,所有權應屬於乙本人。如果a想要,可以賣給他。但賈認為,廂房雖為乙所建,但位於甲院內,應歸甲所有..B多年來壹直居住使用A的房子,不付房租,A也給了B修繕舊房的費用。於是,A堅持讓B用兩間廂房抵房租。雙方相持不下,甲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搬出廂房,並將廂房歸還甲..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甲所有,判令甲賠償乙為新建廂房所支付的全部費用。答:在中國,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割的,只能歸同壹人所有。本案中,B在A的宅基地範圍內建房,構成對A的宅基地使用權的侵害。a主張新配樓是自己的,法院支持是對的。民法上的添附理論認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物因混合而產生新的價值,使得原物因添附而價值增加。但原所有權人並不自然獲得新增部分的價值,他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以維持利益平衡。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甲在取得宅基地上壹個新廂房的所有權時,必須向乙支付相應的費用,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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