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為謀取私利向親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