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所謂脫逃,是指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看守所、拘留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羈押場所逃跑。,或者在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地點,從而逃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雖然被羈押,但不是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是行政、司法羈押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等其他人員,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導致被羈押人脫逃,構成犯罪的,也應視為。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過程中,未采取相關看守、監管措施;擅自離開警衛或監管崗位的;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逃跑跡象時,未及時采取有效防範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時,未及時組織追捕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和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如果不存在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雖存在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但與在押人員脫逃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不能以玩忽職守罪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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