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義務主體或義務人應不應該這樣做。
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誌,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而形成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最頻繁的事實。
歸納推理:是從特殊到壹般的推理。典型的判例法制度就是這種推理在法律適用中的應用。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該案件的事實與以前類似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總結出壹種較為抽象的法律原則或規則。
立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各種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義上僅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相應規範性文件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