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利息的計算有如下規定:(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2)單項貸款的約定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四倍以內的利息為法益。(3)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4)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按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5)借款雙方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此外,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在同意歸還貸款時,應將利息連同本金壹並歸還貸款人。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