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解散公司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並時,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因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難以履行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