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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招投標的法律是什麽?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有能力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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