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爭議當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約定,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陳述事實、講道理,達成和解協議的壹種方式。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容易發生糾紛。如何處理糾紛,應從維護團結、履行合同的角度出發,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力爭在短時間內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對於合同糾紛,雖然可以采用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但這種解決方法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而且不利於團結和今後的合作交流。協商解決簡便、及時、快捷,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司法機關的壓力,節約仲裁和訴訟成本,有效防止經濟損失的進壹步擴大,也有利於增進爭議雙方的友誼,致敬和加強雙方的合作關系,擴大交流,促進經濟發展。由於這種良好的處理方式,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頗為流行。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爭議應遵循以下原則:第壹,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壹方以行政命令、更不用說威脅切斷供應、終止合作等手段強迫對方談判,以此來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責,沒有對方責任的“霸王協議”。第二,合法性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解決爭議的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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