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關於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全部限制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法律工作者辦理見證時,必須當場見證或者親自調查核實。
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能力,申請事項和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合法,主動進行法律咨詢、委托書撰寫和合同的審查、修改,
幫助當事人完善法律行為,然後可以以法律服務所的名義證明。
比如甲在律師事務所公證的房產過戶給乙(房產證因故不能出售),在律師和證人的見證下出具見證證明。
可以視為公證員的意誌。在對財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作為有力證據提交。
如果:房子拆了,得到了新房,A因為房價上漲,無法給B新房。
那麽b可以用證人證指控a違反約定,獲得違約賠償,法院也不壹定會判決房屋所有權歸b。
擴展數據
律師證言的效力主要是:
首先,它是有約束力的。律師的證詞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因為雙方都自願申請了見證,他們之間的法律行為都有見證,真實合法。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者廢止見證事項,應當自覺履行;
第二,具有證據的效力。律師證人是以律師的特殊身份和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
作為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
這在客觀上使得被見證的對象真實合法,同時也具有壹定的權威性。
因此,當雙方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以作為查明事實、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