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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證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人證言只具有證明效力,能夠證明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司法部關於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全部限制開展見證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法律工作者辦理見證時,必須當場見證或者親自調查核實。

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能力,申請事項和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合法,主動進行法律咨詢、委托書撰寫和合同的審查、修改,

幫助當事人完善法律行為,然後可以以法律服務所的名義證明。

比如甲在律師事務所公證的房產過戶給乙(房產證因故不能出售),在律師和證人的見證下出具見證證明。

可以視為公證員的意誌。在對財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作為有力證據提交。

如果:房子拆了,得到了新房,A因為房價上漲,無法給B新房。

那麽b可以用證人證指控a違反約定,獲得違約賠償,法院也不壹定會判決房屋所有權歸b。

擴展數據

律師證言的效力主要是:

首先,它是有約束力的。律師的證詞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因為雙方都自願申請了見證,他們之間的法律行為都有見證,真實合法。

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修改或者廢止見證事項,應當自覺履行;

第二,具有證據的效力。律師證人是以律師的特殊身份和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

作為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

這在客觀上使得被見證的對象真實合法,同時也具有壹定的權威性。

因此,當雙方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以作為查明事實、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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