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額現金業務,銀行應當認真審核當事人的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查驗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本案中,銀行在辦理大額取現手續時未查驗對方身份證件,說明銀行在辦理業務時存在疏忽,導致無法找到實際取現人,銀行對現金的損失有不可推卸的過錯。
2.“原告應對因延遲提供文件而導致的信用卡被盜負責”。辯護是有理由的。18身份證號與15號壹壹對應,無異議。但銀行不具備換號的條件,也不是銀行的義務。在當事人不能正確提供號碼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盲目受理掛失。
法院:雷小姐疏於保管銀行卡,掛失時未能及時準確提供相關信息,給了小偷可乘之機,造成了現金丟失的壹些失誤。但銀行在辦理大額現金業務時沒有認真審核業務人員的有效證件,對現金被盜也負有責任。因此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