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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評論法制報65438+100-150字10月底至2月初。

小南是壹個15歲的活潑女孩,自尊心很強。初三下半學期的壹天,她和媽媽去超市購物。媽媽被超市工作人員懷疑在超市偷東西,他們壹起去了超市對面的派出所。在警察局裏,我母親被壹名女警察和超市員工搜查。我媽出來的時候發現女兒被超市員工搜身。

據專家分析,只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搜查。其他人沒有這個權利。超市員工的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的。

事後,小楠的精神壹直不好。被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診斷為創傷性應激障礙。醫生分析,是因為壹些創傷性事件損傷了精神。通過鑒定,與被超市搜查有直接因果關系。

小楠精神壹直不好,影響了學習,中考沒考好。她成績很好,很堅強。

母親欲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此事影響孩子生活,判給超市精神撫慰金65438+萬元。超市不接受壹年就能治好的病,主張只賠償壹年的平均工資。

據專家分析,創傷會伴隨人的壹生。精神撫慰金不同於醫療費,應該由法官自由裁量。

對於超市被盜的問題,他們應該自己購買防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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