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批復
思福(2015)4號
四川省司法廳:
妳局《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區域及出庭材料的請示》(SJJ 201526)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細則》( 2004年4月15日令)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屬地管轄”。司法部19)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縣級行政區劃和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
這個回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2015年6月25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