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有法律規定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是指公務員在內外環境影響下形成的意誌和心理感受。它主要包括情緒與穩定、團結與合作的兼容性、工作的獨創性、對客戶的謙遜態度、心理的自我調節等。

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能力。公務員必須有精力連續作戰,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省級以下地方機關公務員的調任,應當報經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報送審批和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備案)審批表、考察材料、調入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接受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經批準備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任手續和公務員登記。

  • 上一篇:發騷擾短信違法嗎?
  • 下一篇:法律上限制結婚的近親屬有哪些類型?三代是如何計算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